编者:最近,未保会接待了一起法律咨询案件,虽然案件法律关系明确,但笔者根据以前做学生时的感受及社会的现状,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阐明,以引起学生家长的注意。
案例简介:王××(七岁)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,费用由父母负担。某天,王××在学校上课时,被旁边打闹的同学用铅笔刺伤了眼睛,当时是上课时间,老师正在课堂授课。伤害发生后,学校将王××立即送到了医院,同时学校在通知王××家长时要求将购买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单交到学校,于是学校用该笔保险公司理赔的8000元保险金支付了王××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。后来,经法医鉴定王××的眼睛还需后期治疗费15000元。
王××的家长认为,学校老师在上课时未能尽到监管义务,致使小孩眼睛被戳伤,学校和加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,于是王××的家长向学校主张权利。学校则辩称,保险公司已经赔付,王××不能既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又向学校主张赔偿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,也不可能再支付任何费用。
法律分析:本案中,被保险人王××是受益人,保险金只能由其获得,学校无权处分。其次,王××是在老师上课时受到伤害的,学校未能尽到监护人义务具有一定过错,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至于学校认为的,保险公司理赔后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更是站不住脚。我国《保险法》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: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,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。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。”因此,学校理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综上,保险公司的赔付,不能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。王××仍可以向学校主张损害赔偿责任。